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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06,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【wū】染防治法》(以下简称《大气法》)正式发布【bù】,并将于1-06起施行。
现行【háng】《大气法》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,制定于1987年,在1995年、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,而今已过15年,很多规定已不适于【yú】当前形势。
修订后的《大气法》体现了以下四方面特点。
第一,以先行规划为指导,源头治理为重点,以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推动全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目【mù】标,并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和布局优化。重点行业(燃煤、工业、机动车船、扬尘、农业等)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,重点大【dà】气污染物(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挥发性有机物、氨等)和温室气体协【xié】同控制。
第二,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,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及公开。 《大气法》第一章第四条指出: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,对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【biāo】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【háng】考核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,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【gǎi】善目标、大气污染防【fáng】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。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。
第三,针对突出问题,做出具体规定。《大气法》第四章针对燃煤【méi】和其他能源污染、工业污染、机动车船等污染、扬尘污染等做了明确规定。尤其第五、六章对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做了具体要求。
第四、扩大环境信息公开,加大监管处罚力度。环保部门设立公众举报渠道,并及时处理。规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须公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(第十一条);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须公开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种类、数量和浓度等因素须公开(第二十五条);省、市环保部门应制定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(第九十四条);环保【bǎo】部门应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【shēng】的大【dà】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信息(第九十七条)。
《大气法》针对性法律条款有30条,并明确相应处罚责任。新《大气法》取消现行《大气法》对造成大气污【wū】染事故罚款50万元上限规定,更为按倍数计罚,并提出按日计罚。
《大气法》针对环境监测规定: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、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,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,保证监测【cè】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,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【zé】,禁止侵占、损毁或移动、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【fàng】自动监测设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