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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》的通知
沪环保总〔2018201820182018〕231 号
各区环保局,各有关单位:
根据国家《“十三五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和本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有关要求,在完成试【shì】点工作的基础上,我局制定了《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【shè】方案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上海市环境保护局
12-18
抄送:上海化工区管委会
附件:
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
根据国家《“十三五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和本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【xǔ】可制度的有关【guān】要求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实施范围本市【shì】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(VOCs)在线监测体系的实施范围,包括以下排污单位涉及VOCs排放【fàng】的排口:
(一)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;
(二)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;
(三)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。
二、安装要求
(一)安装范围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【guǎn】理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排口;重点排污单位处理设施设计风量大于10000立方米/小时的排口。受监测技术及设备限制,处理设施进口和火炬系统排口暂不纳入安装范围,待相【xiàng】关技术要求出台后另行规定。
(二)安装位置。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或烟道。
(三)安装设备。采取非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,在排口直接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,包含非【fēi】甲烷总烃、烟气温度、烟气压力、烟气流速或流量、烟气含湿量等监控项目;采取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,除上述监控项目外,还需在排口同时加装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。
针对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【fàng】标准》(GB 31571-2015)、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1570-2015)以及其他行业标准有明确排放限值的VOCs单项指标,排污单位还应选择重点排口试点开展重点指标的在线监测工作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建设进度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12-18前完成设备的建设、联网和备案;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挥发性有【yǒu】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设备的建设、联网和备案。
(二)运行维护。依据【jù】《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(试行)》和《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【xì】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(试行)》,以及《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》(HJ 75-2017)开展运行维护。
(三)其他监管要求。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的其他监管要求,按照《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、联网【wǎng】、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》(沪环规〔2017〕9号)执行。